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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布《黑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更新日期:2023-03-23    点击次数:868


黑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

******条

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(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) 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、二年级在校 涉农专业学生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龙江县、泰来县、甘南县、富裕县、克东县、拜泉县、林甸县、望奎县、兰西县、青冈县、明水县等 11 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 学生(不含县城)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。

第二条

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:

(一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*********的领导;
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
(三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
(四)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
(五)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。

第三条

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,每学期动态调整。

第四条

学校应当按照《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 法》(黑教规〔20199 号)要求,结合实际细化《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(样表)》,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, 并加强审核,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。学校应将相关申 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。

第五条

学校一般在 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,接 收相关材料,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,按程序报 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、汇总。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时,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 及隐私。

第六条

国家助学金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,按学期发放,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。确因 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,可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。 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,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或中职学生资助卡的,须经省级学生资助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。

第七条

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、全国 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,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。

第八条

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,校长是******责任人,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。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,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。